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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乃成功之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9 12:06:19 人浏览

导读:

前日,一位朋友问我只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司法考试考了385分,有什么秘诀?扪心自问,实无什么秘诀,但有一些体会,现整理成稿,与参加司考的同仁们分享。我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是在2002年,当时,因为有以前自考法律专业(专科)考一科过一科的成功经历,对自己对付考
前日,一位朋友问我只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司法考试考了385分,有什么秘诀?扪心自问,实无什么秘诀,但有一些体会,现整理成稿,与参加司考的同仁们分享。

我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是在2002年,当时,因为有以前自考法律专业(专科)考一科过一科的成功经历,对自己对付考试的能力是信心十足,坚信自己通过努力一定能一次就通过司考。在近两个月的认真复习后,我满怀信心地走进了司考考场,考完后,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查询考试成绩那天,我在网吧从晚上八点一直坐到十二点,但因网络繁忙到近两点才查到成绩。当229分的结果出现在我的面前时,我简直感到天旋地转,头晕目眩。后来,我总结了一下失败的原因:1、自信过度,重视程度不够。因为对自己应付考试的能力自信过度,所以准备不够充分,大意失荆州。2、对司考的特点、规律了解不够,导致学习方法不具有针对性。3、法律功底不够扎实。虽然当时法律专业(专科)自考已毕业,但国际私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尚未系统学过,只是临阵前两月看了一下司考辅导书上的上述相关内容,未能深刻理解。4、辅导书没选择好。报考后选择的辅导书不是司法部的指定用书,内容不够全面,且有个别错别字。5、考试时压力过大,临场发挥差。因为2002年是最后一年专科可以报考司法考试,一旦考不过,就必须拿本科毕业证,法律专业本科必须考英语(二),这对我一个只有初中英语底子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第一次司考失败后,我踏上了参加法律专业本科自学考试的漫漫长路。通过艰辛的努力,终于在2005年拿到了参加司考的入场券——本科毕业证。在这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最让我记忆犹新的是学习英语(二),为了学好英语,我辞职在家,专门学习英语,近四个月每天早上八点起床到晚上十一点,都只干一件事,看英语教材,听磁带,做习题。生活中,除了吃饭睡觉就只有英语。

2005年7月中旬,我决定卷土重来,再次参加司法考试。由于有了第一次的失败经历,且在本科的学习中法律素养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法律知识有所增加,我凭添了不少信心。2005年8月1日,我购买了辅导用书,在一个半月的紧张学习后,走进了司考考场。这次终于已385分的成绩成功过关。总结这次能通过一个半月的学习成功过关的原因在于:

“失败乃成功之母”。在第一次失败之后,认真总结了失败的原因。毕竟成功的经验固然可贵,但失败的经验更为可贵。为了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司考学习方法和辅导用书,在购买书籍之前的近半个月里,我利用下班时间上网研究司考特点、规律,学习别人的成功经验。

在此,我向参加司考的朋友提几点建议:

一、选择好辅导用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法学功底、学习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书籍。我当初花了近半个月的时间选择适合我特点的书籍。多花一些时间在逛书店选择辅导用书上,对提高学习效率上大有用处。将节约不少用于学习的时间。不宜购买过多辅导用书,书再多没学好学透也没用,要根据自己用于学习时间的多少,确保所买的书能充分消化、吸收。

二、司考是一门放弃的艺术。司法考试的法条上万条,要想完全掌握上万条法条谈何容易。根据近80%的分值来自于近2000条的重点法条这一特点,本着学习再多的内容没消化吸收也没用,我个人认为系统学习过法律的朋友没有必要购买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购买一本人民法院出版社的重点法条导读即可。

三、善用记忆的原理和方法。培根说“一切知识,只不过是记忆”。记忆的重要性如何表述也不为过,记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考的成败。知识掌握后时间越长遗忘的速度越快,这就意味着知识掌握后再次学习的时间越长越容易遗忘。所以,我每看了20-30页教材后,就学习相关的法条。比如:我在看了教材刑法总则后,立即看法条的刑法总则部分。我当时的具体做法是:上午看教材,下午学习相关法条。这样就掌握得更扎实,相对就难以遗忘。

四、巧做历年试题。做历年试题时,要当成正式考试来对待。按照正式考试的时间不间断地做完,中途不能受其他任何干扰,更不能做其他事,以提高应考能力。做完试题后,不应仅满足于掌握正确答案,还应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因为每年司法考试试卷中涉及的很多知识点和前几年的试卷是一样的,比如:往年考的是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今年考的是合同效力中的可撤销合同,甚至今年考的还是无效合同。所以我当时花3个小时做题,1个小时对答案,6-7个小时认真研究试题解析及学习相关知识点。

最后,祝愿像我一样经历失败的同仁早日反败为胜;第一次参加司考的朋友一蹴而就。

(作者单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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