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教育训练请假规定」
导读: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公训字第0950000381号
发布日期:2006-1-16
执行日期:2006-1-16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50000381号函核定修正全文10点一、本规定依据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17条第2项订定之。
二、假别及事由:
(一)事假:学员确因重大或特殊事故,并经查明属实者。
(二)病假:经本校医务室证明或经公、私立医院证明者。
(三)丧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5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4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3日。除继父母、配偶之继父母,以受训学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于该继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四)公(差)假:限参加国家考试、后备军人及补充兵之召集、公职人员选举之投票及基于法定义务出席作证、答辩,或因公经核准者。
(五)婚假:学员确因结婚,并经查明属实者,给婚假五日。
(六)陪产假:因配偶分娩者,给陪产假二日。
三、学员每阶段请事假不得超过120小时,事、病假时数不得超过252小时(每日以24小时计算),或上课时段请假缺课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旷课累计不得超过7小时;如因公假、丧假或分娩、流产、重大伤病事由致超过规定时数者,应检具证明,报请内政部函转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准予停止训练并保留受训资格。
四、请假外出先填请假单,连同证明文件,送由实习干部转呈区队长逐级核准,经核准后持请假单(副联)交警卫队后始得离开,并依期限返校。
五、准假权责:
(一)4小时以内者由值星官核准。
(二)8小时以内者由中队长核准。
(三)12小时以内者由大队长核准。
(四)1日以内者由总队长核准。
(五)未满2日者由教育长核准。
(六)2日以上者由校长核准。
同一期间请假应一次为之,不得分次、分开请假。请假手续除特殊情形未能事先及时办理者外,至迟均应1日前提出。
六、请假期间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发生逾时返回者,得检具证明申请补假;无正当事由逾假者除依奖惩规定办理外,其于上课时间内者并以旷课论。
七、学员请假应扣操行分数者,其扣分及处分之标准如下:
(一)正课时间请事假者,每小时扣0.03分;课外时间请事假者,每小时扣0.015分。
(二)病假比照事假减半扣分。
(三)丧假、公(差)假、婚假、流产假、陪产假、特别假、因公伤(病)假,免扣分。
(四)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奖惩规定惩处外,逾假或未假外出期间以事假登记。
八、有特殊优良事迹表现,经签奉校长核准者,给予特别假。
九、在期中、期末考试期间请假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报请核准,并应以请假单一联送教务处办理补考事宜。
十、本规定报保训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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