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流窜北京作案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判处后送回原籍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发文单位:司法部、 公安部
文 号:司发[1990]160号
发布日期:1990-8-25
执行日期:1990-8-25
失效日期:200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外地流窜来京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逐年增多,给首都的社会治安增加了很大压力。自一九八○年和一九八一年,公安部先后两次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打击处理流窜犯罪的请示报告》以来,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判决或决定劳动教养后,均送回其原籍执行,各地劳改、劳教机关也积极给予配合、支持,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近年来各方面有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有些基层单位对一些问题认识上不完全一致,给移送原籍执行的工作带来一些影响。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有利于促进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造,现重申凡在北京作案的外地违法犯罪人员,在判决或决定劳动教养后仍一律送回其原籍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准确搞清违法犯罪分子的原籍或原居住地,在判决或决定劳动教养后,应事先通过传真电话或信函与违法犯罪分子原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联系,商定移送的时间、地点。劳改、劳教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来电或信函应及时答复,并尽可能提供方便。对需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的劳教人员,公安机关应办好手续后再移送。
二、公安机关在移送罪犯或劳教人员时,应同时送达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劳动教养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照片和指纹卡,保证法律文书齐备。对有衣、被和其他财物的罪犯或劳教人员,应一并带上,并保证移送途中御寒护体的需要;对有严重疾病者,应按规定治愈或待病情稳定后再送。
三、劳改、劳教机关收押罪犯和收容劳教人员时,应分别按照《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随意拒绝接收,也不要附加任何其他条件或随意征收费用。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司法部、 公安部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验期间或期满后,他们的工作安排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文号:京司发[2003]45号发布日期:2003-3-26执行日期: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安部文号:司发[1990]160号发布日期:1990-8-25执行日期:1990-8-25失效日期:2000-1-24各
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使法
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卡是无法主动解除冻结状态的,仅在人民法院完成款项的划拨之后可以将冻结状态解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
当事人在头像中使用国旗的行为一般是不犯法的,仅对国旗作出侮辱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