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法律法规 >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06:34:46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发布日期:1998-5-12执行日期:1998-5-12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5-12

执行日期:1998-5-1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