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06:18:46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法(2000)113号发布日期:2000-7-11执行日期:2000-7-11公安部: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法(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7-11

执行日期:2000-7-11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公安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