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06:12:01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2000]94号发布日期:2000-6-15执行日期:2000-6-15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0]94号

发布日期:2000-6-15

执行日期:2000-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若干规定》的时间效力问题通知如下:

  《若干规定》发布以后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已经开庭审理但庭审活动尚未结束的案件,审判人员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其继续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