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司法考试主要部门法的命题规律及思路(7)
导读: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历年分值、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
从上表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
2.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的确定,法定代理人、第三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等。
3.调解与审判,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等。
4.执行程序,包括执行依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及防碍执行的有关问题。
(一)命题规律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的试题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类型单纯考查基本概念,比较简单,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应该成为考生志在必得的部分。第二种类型考查某一法律条文适用的条件,它要求考生在记住条文内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难度适中,所占比例最大,是以前考试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也是今后考试的重中之重。第三种类型是对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的综合考查,需要考生准确掌握基本概念,从题干中提炼适用的条件,从而进行解答。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考查,难度最大,很可能成为将来考试的趋势。例如2007年卷三多选第87题,考查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比较,这是没有直接法条依据的,必须由考生从相关的知识点中进行提炼方能解答。从近几年的考试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试题向综合性、应用性和模糊性的方向发展,难度不断加大。
(二)复习方法
在命题规律基本明晰的前提下,考生们就要以勤奋和技巧来应对司法考试,做到有的放矢。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些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1.从正确的复习方向入手。司法考试涉及的部门法非常广泛、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们必须把握关键、正确的复习方向。
2.对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
3.对重点和难点知识的强化记忆和突破。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紧急情况”所包含的几种具体情况。
4.与其他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记忆。
5.注意与相关实体法的联系,把握特殊规定。
6.训练答题技巧。
民事诉讼法的拼题老师是陈桂明老师和潘剑锋老师,这两位的拼出的试题比较注意对容易混淆的问题的考查,其他的特点并不鲜明,考生只要熟读民事诉讼法部分的教材和民事诉讼法部分的重点法条,得高分并不难。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对于民事诉讼法方面会出现变数,这就是2007年年底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据历届司法考试的规律我们可以肯定的判断出来,变化的部分是考试的重点。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方面进行了细化,而且删除了破产清算程序。另外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要防备出大题,如调解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能会结合起来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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