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秦汉时期
导读:
核心内容:法制史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秦汉时期的法律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秦
1、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3、秦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4、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5、“具五刑”(死刑)。
6、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
7、耻辱刑:髡(去发)、耐(或完,留发)。
8、最高司法长官:廷尉。
9、诬告反坐。
(二)汉
1、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
4、《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5、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注意:景帝颁布《箠令》。
6、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司隶校尉(武帝时设立,负责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刺史(监察各州)。
7、 汉: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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