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名师讲义 > 其他 >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秦汉以来诉讼程序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秦汉以来诉讼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17:30: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司考法制史笔记:秦汉以来诉讼程序。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司考法制史笔记:秦汉以来诉讼程序。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区分与处理:必须受理的是公室告)

  2.汉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把握其特点和原则:董仲舒:论心定罪)

  3.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刑。

  4.唐朝:

  (1)实行程序严格的刑讯制度(条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废疾和特权身份的人不适用。)

  (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5.宋朝

  (1)宋确立了“翻异别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审理);

  (2)南宋地方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3) 《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出现于南宋。

  6.明朝:

  (1)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2)明太祖朱元璋时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监刑主体与施行主体);

  (3)明厂卫干预司法:

  ①明太祖开始让锦衣卫干预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复。

  ②明成祖增设东厂;宪宗时增设西厂;武宗时增设内行厂。

  ③注意把握厂卫干预司法的特点。

  7.明清会审制度

  (1)明“九卿圆审”与清“九卿会审”一致(把握参与人员)。

  (2)明朝的朝审开始于明英宗,大审开始于明宪宗

  (3)清秋审与朝审(把握各自审理的对象以及处理结果)。(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

  (4)清热审(把握审理的对象及审理参与的人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