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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11:05:06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三章法治第一节法制与法治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一)法制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

第十三章 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生关系。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离开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绝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把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统一起来,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治民主化的途径,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二、法治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当然反过来依法治国本身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而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又是法治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2)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从而促进了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法治的制度基础。(3)市场经济培育了社会的自治能力,造就了一支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这支力量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规制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政体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这是因为:

  1.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

  2.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制度基础。

  (三)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首先,与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文化支持相反,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

  其次,法治国家要求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

  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还需要发达的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中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1.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第一,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第三,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第四,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第一,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二,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在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文化历史传统结合起来,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和选择适当的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律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律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与政治体制。

  (2)法律与政治功能。

  (3)法律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4)法律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第三节 法律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又可分为两种: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四)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在这种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律文化一词实际上与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无论哪个阶级统治)法律调整及法律意识的特点。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现实是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蕴含其中,但是,法律文化又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是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法律制度,而是其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以及一切不稳定的、没有持久影响的成分。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习惯。

  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

  (五)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当代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这样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用。

  总之,在传统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和中国自己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对它们应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面向21世纪。

  二、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

  第五,法律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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