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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三)——所有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4 20:51:42 人浏览

导读:

[考点记忆]一、善意取得:1.条件:善意、动产、有对价、转让方合理占有。2.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论在非公开市场上转让多少次。3.第三人在公共市场买得,即使是盗窃、遗失物,也可善意取得。4.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不受对价和合理占有限制。二、先占:

  [考点记忆]

  一、善意取得:

  1. 条件:善意、动产、有对价、转让方合理占有。

  2.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论在非公开市场上转让多少次。

  3. 第三人在公共市场买得,即使是盗窃、遗失物,也可善意取得。

  4. 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不受对价和合理占有限制。

  二、先占:

  1、条件:须是对无主物的先占;须以自主的意思对无主物进行占有;占有须是现实的。

  2、特别规定:

  (1)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

  2、相关规定:

  (1)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其欠缺意思能力,不构成所有权的抛弃,只是丧失占有。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3)拾得遗失物毁损、灭失,拾得人无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承担侵权责任。

  四、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为外部发现的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五、添附:

  1、附和: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付对方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不动产权人取得所有权,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1、 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2、 加工: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价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通意见》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配套练习]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屑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与解析]

  答案A.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家因在自家3间平房上加工房屋的附和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但应当对潘家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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