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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诉讲义之督促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5:42: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13年司法考试的脚步已经临近了,需要准备的知识点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各大考生,下文是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讲义,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助你司考成功。(一)督促程序的...

  核心内容:2013年司法考试的脚步已经临近了,需要准备的知识点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各大考生,下文是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讲义,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助你司考成功。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民诉法214条,意见215条)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排除: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

  5.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注意】支付令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二)债务人异议(支付令异议)

  1.必须书面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意见221)

  2.只能是针对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或其大小提出(有无履行能力不构成)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债务人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异议,取决于向哪个法院起诉(意见223)

  【注意】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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