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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之执行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1:20:3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的管辖问题十分重要,关于执行的管辖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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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01条(修订);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变更执行法院 《民诉》第203条(修订)

  (1)条件

  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②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

  ①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督促执行令。

  ②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3、管辖权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4)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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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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