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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法笔记: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5 06:21: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司考经济法笔记: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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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3、 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突破点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用人单位不订立情形:

  (1)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者不订立情形: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1)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中华考试网

  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

  1)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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