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成也法理 败也法理
导读:
导读:司考成也法理 败也法理大家都知道,司考号称“天下第一考”,权威极高、难度极大,对法律人有着巨大的诱惑力和挑战性。本人也早心向往之。在考试之前,我预先做了一个试验,试着做了一下历年司考真题。结果不做不知道,一做吓一跳!(笑)50%的题目都做不对!这就更使我心向往之。10年司考考过后,我感到司考的确比较难,不愧“天下第一考”,不下苦功夫不行,不讲方法就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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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后,我思考了一下,我所谓的成功经验在哪?总结之后,我认为自己考过的经验有两条。第一条,就是碰上一个好伙伴—— 屠强高手,我与他是在一个办公室,平时从他那得到不少启示。这次他考了高分,我也沾了光(笑)。大家不信,可以坐在一起试一试。不过靓女最好不要试(笑),那样定能焕发青春,却可能影响司考。第二条就是归功于自己平时相对扎实的法学功底!
大家通过研究司考题目就会发现,现在的司考越考越难,把我们考得越来越痛苦、越来越着急,年青人等不急啊!司考的难度重要体现在不断加大对理论的考察力度和深度。经统计,前三卷考理论的,由原来的10%扩大到15%,卷四更为突出,占50%,总分达150分之巨。而理论在复习中却是一个难点,但却是重点,更是考点。司考实践也证明,考高分的往往是基础扎实、理论功底好的人。而在分数线以下徘徊的人,一般都是法学功底不够扎实,很多东西未弄懂、弄透,迷迷糊糊。这样就使法学理论即法理在司考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可以说,司考成也法理,败也法理。司考,法理是关键。法理,是司考中的“三个代表”。这里的法理,是广义的,包括部门学科上的法理学、各部门法中的法理,还包括法律思维。
法理在司考中极其重要,但问题是如何去复习和掌握?下面我结合自己的作法,从学习方法、主要针对卷四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司考四多——多读、多听、多做、多思
(一)多读,主要是反复阅读司考教材,对卷一的教材更是如此,至少要读10遍。除此之外,还要有意识地阅读一些案例分析和理论书籍,比如《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审判参考》、《判解研究》,以开拓视野、增加感性认识和初步培养理论素养。多读是整个复习的初步阶段,目的是为整个司考复习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多听,就是反复听司考培训的光碟。我没有时间参加司考培训班,就买了司法考试司考辅导课件,反复听,感觉很有收获,很多东西经名师指点,就豁然开朗。的司考培训班,最好能参加。主要是听老师讲的理论体系和法理剖析,这有利于整个复习的提升,且这是自己闭门复习中难以掌握的。通过多听,在多读的基础上加以提高。至于具体如何使用司考课件,我是买了一个正保司法考试一点通,上、下班或节假日听。平时上、下班别人看到我戴耳机以为是听音乐,其实我是听司考课件,视频可慢可快,灵活多样,比较适合我们上班的人用。
(三)多做,就是多做练习题和司考历年真题。做练习题,目的是检验复习效果、巩固学习成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做到查漏补缺。做历年真题,目的是发现出题特点、熟悉出题套路。其实,历年的司考,许多知识总是重合的,不少题目是重复的。做题事后有惊喜。千万别忽视做真题。
(四)多思,就是多思考,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具体包括总结、质疑和创新三个层次。
总结,分为对司考和法律的总结两大类。
我们参加司法考试,首先要对司考要进行研究,总结出司考的规律,然后对症下药,破解密码。我们做过司考真题或曾参加司考的人都有这样的感觉:那就是做题时,其知识点好像都见过,可答案似乎书上又没有,犹豫不决,迷迷糊糊,不好下手。结果在犹豫中时间已过,答题又错。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司考题目与教材、法条有联系,但又有区别。但联系和区别又是什么呢?我总结了一下,那就是——司考来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来源于知识,又高于知识;来源于法条,又高于法条。就象小说一样,是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司考与小说一样,都是艺术,参加司考的人也是做艺术家,不可等闲视之。司考的艺术,关键在“高于……”,就是贵在提高。经过统计,司考直接考教材、考知识、考法条的只占30%,70%都是考提升、考法理、考能力。如果不注意提升,对教材即使看一万遍、对法条倒背如流,10年也过不了司考。这也是我们司考时许多题目不能在教材上或法条中直接找到答案的原因。为此,我们必须走出三大误区:(1)重记忆轻理解。(2)重知识轻能力。(3)重法条轻法理。
注意,司考重在提高,重在能力,其突破点就是掌握法理。例如,05年司考卷四第四题有1小题问,在一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中几个大股东(自然人)的出资是挪用公款的,问出资是否有效?此题95%的人都做错了。该题表面上考股东出资,实际上考动产所有权理论。考得很深,复习时不注意总结提高,根本做不对。我们平时复习时,教材有讲到所有权转移理论,此对风险转移的判断有重大意义。但教材并未直接讲对动产平时所有的判断标准问题。这在复习所有权转移理论时就要进一步提高,平时对所有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明白了,就提升了。实际上动产所有权的判断理论就是占有,谁占有,动产属谁所有,占有即所有。占有也是一种公示方式。货币作为一种流动性极强的动产种类物,更遵守占有即所有的法理,且原则上不允许反证。有了这种提高,上面的题目就好做了,货币谁占有谁所有,几个大股东一旦挪用后即占有,从而所有。因此,前面的股东出资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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