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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遗嘱的撤销或变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2:26:5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法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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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前者称为遗嘱的撤销,后者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人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生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效力: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

  ⑤依照法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分两种:

  (1)明示。若前后两份有效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则在后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前的遗嘱。但公证遗嘱须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继承法》第20条、《继承法意见》第42条)。

  (2)默示。又分两种:①《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②遗嘱人故意破毁遗嘱的。须注意:破毁公证遗嘱时,须将(遗嘱人保存的)正本与(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毁,方可引起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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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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