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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代位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8:42: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代位权是如何考查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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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审理顺序:债权人诉债务人>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诉次债务人。

  法院都应受理,但中止后顺序,待前顺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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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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