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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情势变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8:19:1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情势变更是如何考查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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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情事变更的适用及其法律效果: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a)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b)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③因情势变更而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无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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