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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食品不合格怎么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27 07:55:00 人浏览

导读:

食品安全是老百姓生活的重中之重,面对不合格的食品一定要严厉打击,以儆效尤,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就抽检食品不合格怎么处罚、食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食品有问题怎么投诉,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食品安全是老百姓生活的重中之重,面对不合格的食品一定要严厉打击,以儆效尤,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就抽检食品不合格怎么处罚、食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食品有问题怎么投诉,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抽检食品不合格怎么处罚

  会进行罚款,还会没收制作工具、原材料等,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3、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七)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八)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九)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十二)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十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十五)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食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食品有问题怎么投诉

 12315消费者保护协会,12365质量监督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地方性名称)。

  如果已经吃坏肚子了,还可以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报,现在对于食品监督有好多部门可以管,而且大家都很上心。这个一报一个准。

  再不行,可以上媒体,电视台,报社,都是新闻热点。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食品不合格相关的法律知识。抽检食品不合格怎么处罚,会进行罚款,还会没收制作工具、原材料等,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就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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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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