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责任 > 台湾真空包装即食大豆食品的注册要求修订案将于2011年11月6日生效

台湾真空包装即食大豆食品的注册要求修订案将于2011年11月6日生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0 10:41:07 人浏览

导读:

2011年2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部门建议修改的真空包装即食大豆食品表的注册要求.最终修改将于2011年11月6日生效.主要内容:(一)真空包装黄豆即食食品应填具"真空包装黄豆即食食品查验登记申请书表",向卫生部门办理查验登记.(二)除符合真空包装食品良好卫生规

2011年2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部门建议修改的真空包装即食大豆食品表的注册要求.最终修改将于2011年11月6日生效.

主要内容:

(一)真空包装黄豆即食食品应填具"真空包装黄豆即食食品查验登记申请书表",向卫生部门办理查验登记.

(二)除符合真空包装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可于常温贮存及贩卖者外,真空包装黄豆即食食品应于包装上标示"建请加热后食用"的字样,须标示于最小贩卖单位的外包装正面明显易见处,标示字样的字体长宽不得小于零点五公分.

(三)非经卫生部门查验登记许可并予以公告的真空包装黄豆即食食品,不得制造、加工、调配、改装或贩卖.

厦门WTO工作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