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卫生 > 我对两国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我对两国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03:58:41 人浏览

导读:

商务部21日发布2010年第56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
商务部21日发布2010年第56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349990、38249099。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新华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