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保障食品安全就该用重典
导读:
连日来,双汇“瘦肉精”事件的曝光不断牵动着公众神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决彻查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3月23日新华社)
早在2002年,我国就明令禁止“瘦肉精”用于养殖业,然而餐桌上的“毒瘤”年来未被根除。造成这乱象的原因,除了监管部门的失职外,应该说与对违规添加者处理“过于宽松”有关。
早在央视曝光双汇之,其实瘦肉精的危害就已经浮出水面了,遗憾的是,如果不是央视曝光,恐怕还难以引起重视。从已经发生的起“瘦肉精”事件来看,其处理也是不尽如人意。2002年广州某饲料生产公司违规添加“瘦肉精”,480人中毒,责任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即使到今天,“依法”处置也显得轻一些。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规在食品中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只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轻微处理。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违规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不管造成多严重的后果,其刑责大概也就到这个地步。
只要不是发生特大中毒事件,一般的慢性中毒或者说没有明显中毒症状者,就只能自认倒霉,公安部门几乎是不介入的。即使发现了瘦肉精之类的有害添加物,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只能运用罚款等手段处理。就算追究刑责,“慢性中毒”者几乎也不会纳入其“危害范畴”,对其处理的“过度宽松”,难免不使他们心存侥幸。如今,监管双汇事件的风声很大,但河南19名公职人员除了被免职和开除公职外,至今没听到追究其刑责之说。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安危,对于故意添加有害物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者,就该施以重典,不然不足以震慑犯罪,维护公众切身利益。(蒋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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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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