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应声明不能替代药物
导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加强管理了。那么新食品安全法要求保健食品经过批准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号,标示“蓝帽子”及注册证号的。还有保健品必须声称“本品不能替代药物”。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专家认为,新《食品安全法》再次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请认准“蓝帽子”及注册证号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的预包装上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没有相关标签或标注不合规定是不能进口的。中文标签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口保健食品还要有相关卫生证书,必要时消费者可向经销商索取加以核实。
据悉,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卫生部批准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号,只有标示“蓝帽子”及注册证号的才是保健食品,没有标示的均不是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也不例外,消费者购买时须谨慎查看。
保健品须声称“不能替代药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作了进一步完善。
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品管理:注册备案双轨并行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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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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