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动态 > 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

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15:55: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1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进一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提出明确要求。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

  核心内容:201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进一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提出明确要求。

  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201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进一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提出明确要求。

  《公告》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相同原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规定,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国家食药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全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