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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30 14:15:56 人浏览

导读:

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人类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物资,在现代社会食品大多都是通过合法正规的销售商进行销售的,对于食品的管控也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食品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内容。

  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人类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物资,在现代社会食品大多都是通过合法正规的销售商进行销售的,对于食品的管控也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食品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二、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包括哪些

  依据刑法的规定,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有很多,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如果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获得下列赔偿:

  1、可以主张退货或者换货,要求赔偿购买过期食品的费用。

  我国法律禁止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一旦发现其购买的食品是过期的,可以立即向商家主张退换,无需以是否食用、造成损害为前提。

  2、可以主张过期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售出被食用,将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可以向商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1)造成消费者一般人身伤害的,可以主张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主张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主张赔偿时,消费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过期食品的购买小票;

  2、提供过期食品的含有保质期的包装;

  3、食用后的治疗费用的有关票据。

  食品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而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买到过期商品时,消费者应该积极搜集证据,和商家协商、索取赔偿,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若是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却协商不成、投诉无果的,可以及时联系咨询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食品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不同的食品案件是有着不同的追诉标准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多多注意了解了。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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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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