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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67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1:04: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的是本法的法律生效日期,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释义。《中华...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的是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建立购销记录制度的义务。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建立购销记录制度的义务性规定。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建立食品购销记录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进口商是指依据进出口合同或外贸合同从境外购进食品的企业,其从事的活动也属于食品经营活动,因此建立食品进口购销记录,也是进口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行这一措施,有利于加强食品购销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为处理进口食品质量查询、投诉提供依据;一旦发生进口食品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有利于分清和妥善处理进口食品购销中的事故责任。

  2、依照本条规定,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载明:

  (1)食品的名称。表明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品名称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2)规格、数量。定型包装的规格是生产或分装者按照需要自行确定的,但必须采用国际单位制,如液态食品用体积,固态食品用质量表示等。

  (3)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生产日期指生产或分装的时间,标注顺序为年、月、日。批号指同一配料单元所生产的同一批产品的通用代号。[page]

  (4)保质期。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即通常所说的最佳食用期。

  (5)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3、本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即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内容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如实反映经营企业购销食品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进口和销售记录。对进口和销售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不得少于”指最低期限为二年,不能低于这个期限。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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