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规 >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06:35:2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发布日期】2011-12-2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发布日期】 2011-12-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