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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00:59:4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7〕101号【发布日期】2007-07-26【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7〕101号
【发布日期】 2007-07-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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