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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23:07:0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211号【发布日期】2006-06-07【生效日期】2006-06-07【效力】【备注】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食品营养强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6]211号
【发布日期】 2006-06-07
【生效日期】 2006-06-07
【效 力】
【备 注】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矿物质类备注栏中列出的乳酸亚铁等13类铁盐均可作为铁源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强化量(以铁元素计)为60-100mg/kg。
此复。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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