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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复函的函(质检食监函【2009】22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12:58:2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质检食监函【2009】220号【发布日期】2009-9-1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北京市、广东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9】220号
【发布日期】 2009-9-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转发你局,并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复函的意见,面包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面包改良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无证生产查处。

三、按照卫生部相关通知精神和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申请面包改良剂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面包改良剂名称、组分、各组分含量以及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等材料。面包改良剂原料中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均应为卫生部门允许使用的。单一品种添加剂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还应一并提交卫生部门准予使用的证明材料。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9-11

抄送:其他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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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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