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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酱油半成品等不实行生产许可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86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12:53:0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09)860号【发布日期】2009-9-1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广州海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09)113号)收悉。经研究,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09)860号
【发布日期】 2009-9-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09)11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调味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函复如下:

广州海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半成品、酿造食醋半成品,不属于直接供人消费的食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对其实行生产许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食品原料和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件:关于对酱油半成品等不实行生产许可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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