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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元买烤鱼片过期超市赔98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11:02:17 人浏览

导读:

本报3日讯(记者孙娜)今天,哈市工商局、哈市消协共同向社会发布了2010年哈市消费者投诉的十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剖析,提醒消费者免受权益侵害案例:保健品充降压药商家赔偿2010年10月8日,孙女士看到一则纯中药治疗高血压的广告,广告称能够快速平稳降

  本报3日讯 (记者孙娜) 今天,哈市工商局、哈市消协共同向社会发布了2010年哈市消费者投诉的十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剖析,提醒消费者免受权益侵害

  案例:保健品充降压药 商家赔偿

  2010年10月8日,孙女士看到一则纯中药治疗高血压的广告,广告称能够快速平稳降压,不复发。孙女士购买该药品后发现,该药品不是国药准字号,只是保健食品。10月14日,孙女士投诉到哈市消费者协会。通过消协协调,孙女士得到了赔偿。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案例二:限量版的篮球鞋 5天开裂

  2010年5月24日,在南岗区一家篮球鞋专卖店,李先生花894元购买一双限量版专业篮球鞋,穿了5天后,鞋面断裂。经营者以信誉卡标明“出现质量问题不承担三包责任”由,拒绝换。5月30日,李先生投诉到哈市消协,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新鞋。

  点评:经营者单方制定免责条款,违反《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案例三:散热器突然跑水 泡了新房

  许女士在道外区某商场购买了两套散热器,安装在卫生间的散热器突然漏水,将新房浸泡。许女士与散热器商家协商,商家一直拖着不给解决。许女士投诉至哈市工商12315指挥中心。经调解,散热器厂家为消费者更换了新产品,赔偿许女士7000元。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四:超市卖过期鱼片 十倍赔偿

  2010年3月10日,姜先生在南岗区一家大型超市买了10袋烤鳗鱼片,共计98元。食用过程中,姜先生发现烤鳗鱼片已过保质期。姜先生提出赔偿,但经营者只同意退货。姜先生投诉到南岗区消费者协会。经调解,经营者给予姜先生食品价格的十倍赔偿,共计980元。

  点评: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通讯公司收费 连退带赔

  王先生2009年年底查询发现,手机话费单出现不明收费项目和话费,费用113元。王先生找到通讯营业厅,要求作出解释并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0年3月24日,王先生投诉到木兰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通讯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话费并双倍赔偿226元。

  点评: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除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应加倍赔偿。

  案例六:

  新手机听筒无声

  换后依旧

  李先生在南岗区某家电卖场手机专柜,购买了价值1080元某品牌手机,购机后出现死机、听筒无声等问题,商家为其更换了手机,但换机后第2天又出现同样问题。李先生要求退货,商家以各理由,拒不履行“三包”义务。李先生投诉到哈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经调查调解,商家为李先生办理了退机。

  点评:根据移动通讯产品“三包”规定,产品出现问题换机后,“三包”有效期自更换新机之日起重新计算,如在七日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按发票价格为消费者一次性退清全款。

  案例七:

  灭茬机连出故障

  只修不退

  农民孙某于4月20日在双城市某节能锅炉厂购买一台灭茬机,价格为4600元,机器在使用中连续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孙某多次找经营者退货,对方表示只能修理。2010年5月10日,孙某投诉到双城市消费者协会。在调解中,经营者以农机商品“三包”以修为主为由,不给退货。经多次调解,经营者按商品原价退货。

  点评:农机产品在使用中受使用人员的技术状况、使用环境、配套机械等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所以农机“三包”规定强调以修为主,但经营者往往会借此理由,不注重实际情况,无休止维修。[page]

  案例八:

  汽车公司不履约

  不退定金

  赵女士于2009年6月初在哈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汽车公司承诺由他们为赵女士的车辆进行贷款手续的办理。赵女士于6月29日交付定金78800元。后因汽车公司没有按双方约定办理贷款手续,赵女士提出退还定金,解除购车合同,但汽车公司没有退还。2010年7月12日赵女士投诉到道外区消费者协会。经调解3次,汽车公司退还定金。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案例,经营者没有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只将定金返还给消费者,可见维权之路的艰难。

  案例九:

  家具店携款消失

  商城担责

  2010年6月16日,在南岗区某大型装饰建材商城一品牌家具店,孙女士花3658元购买一套沙发,但未送货,店主携款消失。商城以未收到孙女士货款为由拒绝退款,孙女士可以从商城扣押该店货品中选择。孙女士选择了另外一款沙发,但尺寸与原来选定的差距很大,无法使用。10月20日,孙女士投诉到哈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城退货或更换。经调解,商城同意为孙女士更换同等价位的沙发,直到满意为止。

  点评:商城作为管理者,应当充分掌握承租方的经营状况和动向,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管,保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案例十:

  买手机没要发票

  维权无果

  2010年4月28日4时,马女士的手机电池突然爆炸,烧毁包内物品。马女士联系该手机售后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承诺一周内给马女士答复,并赔偿。直到5月20日,该服务中心仍没有答复,马女士投诉到哈市消费者协会。经该手机生产总部鉴定,爆炸电池并非该手机生产商生产,不承担电池爆炸所造成的损失,并出具有效法律鉴定书。由于马女士无法提供手机购买时的有效发票,失去了向经营者索赔机会。

  点评:有效购货凭证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重要证据,没有有效购货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将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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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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