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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醉蟹,消费者索赔被拒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7 12:26:34 人浏览

导读:

江都市民吴先生在城区某超市买了两瓶过期醉蟹,想找超市给个说法,超市方却表示,他们进货的时间是4月7日,而吴先生的醉蟹生产日期为3月4日,他们超市对这类商品的“允收期”为1个月(即生产日期后的1个月内可以收货),因此吴先生的醉蟹不是从他们超市售出的

江都市民吴先生在城区某超市买了两瓶过期醉蟹,想找超市给个说法,超市方却表示,他们进货的时间是4月7日,而吴先生的醉蟹生产日期为3月4日,他们超市对这类商品的“允收期”为1个月(即生产日期后的1个月内可以收货),因此吴先生的醉蟹不是从他们超市售出的,拒绝赔偿。最终,在消协调解下,由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并退回购物款76.4元。23日,江都消协发布了这一案例。
9月14日,吴先生在这家超市购买了两瓶醉蟹共计76.4元。下电梯时吴先生发现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3月4日,保质期180天,算起来该蟹已经过期10天左右了。于是他来到超市服务台要求给予10倍赔偿。一开始,柜台负责人表示要了解情况,帮助吴先生解决问题。但在调阅了相关手续资料后,该负责人却冷淡地表示,吴先生的这两瓶醉蟹并非是他们超市售出的,不能同意吴先生的赔偿要求。气愤之余,吴先生向江都消协进行了投诉。
超市负责人介绍,该超市内部有严格的允收承诺制度,凡保质期为6个月的食品,允收期为1个月,超过允收期的货物要办签字手续。该超市曾在4月7日进过一批醉蟹,但没有超期允收手续,故断定这两瓶3月4日生产的醉蟹不是该超市进的货,并认为消费者有讹诈嫌疑。而吴先生则辩称,醉蟹确实是在该超市买的,收银小票就是证据。
最终,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收银小票是消费者的重要购物凭证,且根据超市监控显示,当时吴先生的确在该超市付款购物,而超市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不是从超市售出,因此应当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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