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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31 22:48:48 人浏览

导读: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2、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3、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4、针对重大节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
(5)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设施和蜃风、空调系统的庞大设备;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会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会责任制友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三、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
(四)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七)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八)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的情况。
五、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page]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违法生产、使用、借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亨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四)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2)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帝、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5)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7)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设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9)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0)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电工、焊接工等具有大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3)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5)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五)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七)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消防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然法定程序,依照法定程序,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在调查程序结束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八)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大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干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九)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中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口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杳,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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