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导读:
近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共分七章四十三条。《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
《规定》明确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规定》详细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等方面的要求。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制度等。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一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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