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等级分类
导读: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煤矿事故等级分类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事故分类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煤矿事故等级分类,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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