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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漏电保护器在农网实际使用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5 15:05:43 人浏览

导读:

2、应采取的对策装设漏电保护器,把它作为低压电网及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保护装置,无疑是弥补直接保护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间接保护,是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而漏电,避免或减少触电伤亡事故,预防因漏电而引发火灾事故,保护用电设备,保证供电可靠性,保护电网安
  2、应采取的对策
  
  装设漏电保护器,把它作为低压电网及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保护装置,无疑是弥补直接保护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间接保护,是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而漏电,避免或减少触电伤亡事故,预防因漏电而引发火灾事故,保护用电设备,保证供电可靠性,保护电网安全运行的一项最有效的技术措施。因此,对农村电网中出现的装设、使用和管理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必须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2.1.加强宣传和引导
  
  2.1.1强化电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及管理人员良好的专业素质及管理水平,使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提高科学统筹配制、维护管理的能力。
  
  2.1.2供电部门要主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充分利用短期培训、技术讲座、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电业职工和广大农民朋友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人性化用电的意识。
  
  2.1.3积极引导用电户认识装设漏电保护器的重要性和作用,用反面典型和触电伤亡事故的事例教育帮助农民,以形成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强大氛围。
  
  2.1.4帮助引导农民学习安全用电基本常识,学会自我保护和触电急救基本方法。
  
  2.2.正确区分漏电保护器动作与否是否出自于产品质量。
  
  虽然假冒伪劣产品无孔不入,但是,有些问题并不是由于质量问题而引起。因此,在判断时要注意进行区分,充分认识漏电保护器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不动作。
  
  2.2.1相零、相相触电时,通过人体的触电电流经分流,绝大部分由相零(或相相)导线形成回路,而触电电流经大地回流配变的只是相当极少部分,不足以使漏电保护器动作。因此,这种情况不是漏电保护器产品质量问题。GB6829-86《国标》中规定:“……漏电保护器对同时接触被保护电路两线所引起的触电危险,不能进行保护”;
  
  2.2.2漏电保护器之所以能保护人身安全,其动作原理始终离不开人体触电电流要由被保护线路与大地形成闭合回路并达到一定漏电电流值才能使漏电保护器可靠动作。但有些特殊的触电方式使得触电电流不经大地与配变形成闭合回路,因而漏电保护器不动作,这也不是产品的质量问题;
  
  2.2.3三相四线制三相负载不平衡造成中性点严重位移,电网泄漏电流大,线路绝缘水平大大降低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接地造成漏电电流大,使得漏电电流远大于触电电流,也将导致漏电保护器不动作,这更不能看作是漏电保护器的质量问题;
  
  2.3.改正一些错误的做法
  
  2.3.1不要因农网已改造好了,安全程度提高了而不装漏电保护器,而要全面推广、科学、规范、合理地装设和使用漏电保护器;
  
  2.3.2不要因嫌经常合闸麻烦、图省事而多次强行试送或者人为退出漏电保护器,而要请专业电工检查保护器频繁跳闸的原因,测量线路绝缘电阻值,有条件的还可测量变压器保护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对线路或者保护器进行整改、检修,力求漏电保护器正常动作;
  
  2.3.3管片电工不要嫌工作量大或者避免麻烦而不装或者对用电户不装、退出而视而不见,而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对用户负责,以安全作保障。
  
  2.3.4不要用保护器替代刀闸,更不能用刀闸取代保护器,最好是二者配合使用,并按照电源——电度表——双级漏电保护器——刀闸——用电设备的顺序规范装设。
  
  2.3.5不要简单用TA按钮进行试跳检查,在安装前要由专门机构进行检验,安装时、使用中要在被保护线路上作接地试跳的现场检定或定期不定期例行检查。
  
  2.3.6不要贪图节约几个小钱而继续使用1994年未经国家安全认证的老产品,而要加速淘汰。要安装选用技术性能好、耐用性强、质量稳定的集漏电保护、过压保护、过流保护等功能齐全的新型产品。
  
  2.4.正确选用漏电保护器
  
  如何正确选用漏电保护器,一要充分考虑保护器的特定功能,如短路、过负荷、过压等功能;二要全面考虑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的大小,如6、10、30、45、50、75、150mA;三要综合考虑保护器安装位置的特定环境,如暴晒、阴雨非阴雨、特别潮湿;四要系统考虑在实行三级保护漏电保护器选型配置中保护器相互之间动作电流的级差和动作(分断)时间的级差的配合。另外,对于漏电保护器生产厂家的选择应尽量按照“比质、比价、比服务”的原则择优选厂,在一个台区内对实行分级保护的保护器的选用,还应选择已对动作电流、动作时间进行了科学匹配、统一调试的一个生产厂家的保护器;对城乡家用保护器的选择,还应充分考虑为了防止三相四线制总零线发生断线或者套户线错接成380伏线电压时烧毁家用电器的可能性,宜选用高灵敏度、快速型并具备带漏电、过压、过载短路保护功能的保护器。
  
  总之,要科学、系统、合理、全面地选用漏电保护器。归纳一条就是:多功能而不繁杂,高灵敏而不误动。
  
  2.5.正确配置漏电保护器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民生活用电的急剧增长,对供电可靠性、安全性的要求亦愈来愈高,客观上要求漏电保护方式不能因一户发生故障或事故而造成部分或全网停电。因此,必须科学、正确、合理地配置漏电保护器。
  
  笔者认为,在现行采用的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和单相制工作零线N线与保护地线PE线合一的接零系统的低压电网中,必须全面推广配变负载侧、主干(分支)线路侧、用户末端侧三级分级漏电保护。
  
  2.5.1配变负载侧保护。它应作为变台供电的总保护(一级保护)。安装在配变的低压总电源侧。宜采用带分励脱口器的低压断路器。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应尽量选小,但也应能躲过低压电网的正常泄漏电流。一般选用额定动作电流75mA、100mA、15mA三档可调式为好,其最大动作(分断)时间不应超过0.2秒。
  
  2.5.2主干(分支)线路侧保护。它是防止主干(分支)线路到用户末端侧保护器之间直接接触的触电伤亡事故的二级保护(中级保护),也可作为末级保护器的后备保护。安装在主干(分支)线路集装配电箱内电源刀闸的电源侧。宜采用剩余电流、短路及过负荷保护功能的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应小于总保护额定动作电流值,并界于总保护、和末级保护器动作电流之间,一般选用额定动作电流45mA、60mA、75mA三档可调式为好,其最大动作(分断)时间应大于0.1秒、不超过0.2秒。[page]
  
  有条件的还可在分支线路侧设置分支侧保护。它是防止分支线路到用户末端侧保护器之间直接接触的触电伤亡事故的细分保护,这样,保护更细、更具可靠,最大好处是能更好地缩小停电范围。只是在整定额定动作电流和分断时间上增加了一定难度。
  
  2.5.3用户末端侧保护。它是作为城乡家庭单相用电内用于家人直接接触带电线路和带电家用电器的触电伤亡事故的三级保护(终极保护)。一般与单相刀闸配合使用,并先接保护器,再接室内总刀闸,分支后接插家用电器。宜采用高灵敏度、快速型并具备带漏电、过压、过载短路保护功能的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应小于主干(分支)线路侧保护额定动作电流值,一般选用30mA及以下额定动作电流,特别潮湿、阴雨如浴室、卫生间等,只能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6mA的漏电保护器,其最大动作(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秒。
  
  2.6.科学整定保护器动作电流的级差和动作(分断)时间的级差的配合
  
  实行三级保护的动作电流与动作(分断)时间的科学配合,是提高漏电保护器正确动作率和投运率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供电安全性、可靠性的有效技术手段。因此:
  
  2.6.1配变负载侧、主干(分支)线路侧、用户末端侧三级分级漏电保护,在调整动作电流时应有15mA及以上的动作电流级差;
  
  2.6.2在调整动作(分断)时间时应有0.05秒的动作时间级差;
  
  2.6.3配变负载侧总保护定值最大,用户末端侧终极保护定值最小,主干(分支)线路侧中级保护应界于前、后两极保护器定值的中间。
  
  2.7.提倡漏电保护器行业归口管理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各地还没有完全形成漏电保护器综合检查监督管理网络,从某种意义上讲还缺乏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体系,对假冒伪劣的产品严重充斥市场的行为也还没有形成“老鼠过街”的氛围。而电力部门在农网改造以后,维护管理责任已延伸到城乡千家万户的家用电能表,有关的安全问题已逼使他们必须大力加强管理。因此,笔者认为,电力部门可对漏电保护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选型、统一进货、统一测试、统一抽查、统一维修,以确保供电部门不经销、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力争将假冒伪劣产品控制在管辖的供电营业区以外,以此来规避由其带来的安全风险和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2.8.加强漏电保护器的检定、测试和维修。
  
  2.8.1当选定某一产品时,应由县级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供电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修试所、检定站对产品的功能、性能指标等进行入网前的检定,只有经功能、性能测试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允许在当地市场经销和进入安装现场,并建立生产厂家、检定部门、经销单位和消费者档案。
  
  2.8.2现场安装前,应由各乡镇供电部门配备的专(兼)职人员到现场进行在被保护线路上作接地试跳的现场检定合格,否则,绝不允许安装入网,同时,也要做好相应记录。
  
  2.8.3县、乡镇供电部门应定期抽检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报告服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2.8.4县、乡镇供电部门还应单独或分片设立漏电保护器维修点,以确保对损坏的漏电保护器能及时维修。
  
  2.9.加强管理与监督。
  
  2.9.1县级供电部门除现有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修试所、检定站等外,还应设立专门(附属)机构、选配专(兼)职合格人员、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对电网安全和漏电保护器进行综合性系统管理。
  
  2.9.2乡镇供电部门应设立专门(附属)分支机构、选配专(兼)职维修人员、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对电网安全和漏电保护器进行日常管理、现场管理,特别是有责任宣传、指导、检查、监督其安装使用以及普及漏电保护器及其相应的安全、使用常识。
  
  2.9.3在管理上,县、乡镇供电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漏电保护器运行档案。其中,对用户终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的档案主要包括:分每个用户的漏电保护器综合档案、安装入网前试跳记录、定期抽检记录、日常运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等;对各变台总保护和各主干(分支)线路二级保护的漏电保护器的档案主要包括:分每个变台和每条主干(分支)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综合档案、安装入网前试跳记录、定期抽检试跳记录、定期性能测试记录等。这样,才能全面掌握各个供电所漏电保护器的现状、运行情况分析和存在的问题,为上一级供电部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总之,漏电保护器在低压供电系统的应用,可以大幅度提高供电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对进一步保证人身和用电设备的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断发现和有的放矢地解决漏电保护器在装设、配置、使用和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从安全的点点滴滴抓起,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入手,才会有供电、用电的安全保障,也才会使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农电管理工作再达新水平,才能为电力事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笔者呼吁:电力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漏电保护器的推广、选型、设置、配合、检定、维护及管理工作;用电户应该提高认识,强化电力安全意识,主动积极配合做好推广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工作;各级政府、工商、质监、劳动等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强推广使用管理漏电保护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监察作用,只有这样,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才有进一步的可能,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有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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