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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8 12:16:22 人浏览

导读:

工程安全事故顾名思义也就是在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时候,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依据造成的损失,分为了多个级别,很多人对于分类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工程安全事故分类的相关内容。

  工程安全事故顾名思义也就是在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时候,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依据造成的损失,分为了多个级别,很多人对于分类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工程安全事故分类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1、 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施工安全的十大禁令

  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篮及提升架井口和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沙泥及一切物体。

  5、严禁土方工程不加支撑深基坑开挖施工。

  6、严禁在没栏杆或其他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在单行墙面上行走。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5、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工程安全事故分类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工程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不仅可能在事故中对当事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可能在事故后对工程带来重大损失。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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