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
由于工程的建造是需要用到大量的钢筋水泥以及一系列的高危操作的,所以工程中是经常出现那些伤亡事故的发生的,对于工程的安全事故我国是将其划分为几个相应的等级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
三、生产禁令
2011年1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在工地上行走都要时刻注意安全,毕竟工程的建设是十分危险的一件事情。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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