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部门,应对安全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
据 3月8日《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参加了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社会福利与劳动保障界别分组讨论,并现场介绍了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农民工生产安全以及安全事故赔偿办法等情况。对于赔偿额度,李毅中坦言,“过去人死后赔偿额度很低,几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无异于草菅人命。”据他了解的情况,目前各地已经约定俗成,工伤造成死亡的赔偿额度不低于20万。”
如果这个办法制定了,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一个福音。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5年2月25日,江西在广东省龙川龙丰钢铁厂打工的三个农民工,在使用土制锅炉炼钢时,发生了锅炉爆炸。三名工人被火红的钢火,烧成了重伤,变成了废人,失去了劳动能力。用土制锅炉炼钢,国家早已有明文禁止,但是工厂为了减少成本支出,增加利润,视工人的生命而不顾。
后经劳动局出面主持调解,工厂给三个工人共赔偿66万元。赔偿协议达成后,工厂却不履行,三个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履行协议。官司打胜后,县法院却说无法执行,原因是该厂因欠银行的贷款,资产早已抵押给银行了。由于得不到赔款,只好求助媒体,另一方面给中央和省相关领导写信反映。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重视下,此案移送给中级法院去执行。中级法院执行后,强制工厂给了一部份款,但是还有大部份款没有拿到。
由这个案例,使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在事故单位没有为受害者投保工伤险,事故单位无钱赔偿的情况下,该如何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受害者及时拿到赔偿?
我不知这个问题,《安全事故赔偿办法》中是不是作了具体规定。我认为,当受害者拿不到赔偿款的情况下,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是工厂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如使用禁止的生产设备,没有安全设施,不对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教育等等原因引起。这些安全隐患因素,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如果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负责的履行了监管职责,这些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发生。
象龙丰钢铁厂使用土锅炉炼钢问题,已存在很多年了,为何安全监督部门没有发现,没有查处?该厂没有为受害的三人农民投保工伤险,为何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时也没有检查出来?
很多工厂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为了减少支出,不给所有工人投保工伤险。为对付检查只给部份工人投保。劳动监管部门也不对人数进行核查,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害者没有投保,也就得不到保险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工厂效益好,还好办,当遇到工厂效益不好或资金困难时,受害者往往无法拿到赔偿。
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与监管部门失职有很大关系,政府监管部门就该承担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这样做,一是为了对政府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惩罚。二是为了使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监管工作。由于政府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才会对安全生产真正引起重视。三是为了使受害人或者家属能及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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