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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8 16:48:5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阿府发[2007]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要提高对目标考核重要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发[2007]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对目标考核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思想基础,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结合本县、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县和部门考核办法,定期自查,切实把安全生产目标落到实处。
  三、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为我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七年三月十日
阿坝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以及《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06)10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阿坝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州长按分工组织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人民政府县长为本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州长负责,副县长按分工对本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县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州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州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负责全州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办)对纳入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州安办为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内容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州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发生起数。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州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国家、省、州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州安委会制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州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州安办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研究。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省和全州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5日前,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州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
  次年1月30日前,州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州安办对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各县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凡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2件的县,该项考评不得分,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2.州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州级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州级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州级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方法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州安委会负责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受到州委、州政府及州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2分及1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县、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厅、局以及州委、州政府表彰的,加1分;获得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和州主要报刊、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州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一条加0.2分或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目标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考核得分排名前6名、州级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它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州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其中,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县人民政府奖1万元,合格县人民政府奖8000元(奖金的20%奖励目标责任人,15%奖励分管副县长,10%奖励县安监局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州级部门奖5000元,合格州级部门奖3000元(奖金的20%奖励目标责任人,15%奖励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其中,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未完成县罚5000元(目标责任人承担40%,分管副县长承担35%,县安监局长承担25%),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州级有关部门罚2000元(目标责任人承担60%,分管领导承担40%)。
  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三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届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州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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