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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0 04:56:02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1月25日,省安监局出台《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约谈制度》明确,约谈以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等危险化学品

  为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1月25日,省安监局出台《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约谈制度》明确,约谈以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管以上企业由省辖市负责),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安监部门可指派下级安监部门实施,也可指派内设执法机构实施,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约谈制度》规定,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或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以及出现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都将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约谈制度》强调,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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