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释义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施行日期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对法律适用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必须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在附则中规定了施行时间,具体方式通常有三种: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公布)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在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法律施行时间的情况已经不多。一些采用这种方式的行政法规,也多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所急需,而且无需为行政法规的实施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其他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情况。
二是,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施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规定方式较为普遍。这种方式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以对法律进行充分宣传,使大家都了解法律内容;
第二,可以为法律实施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思想、组织、制度、物质等方面的准备,以保证法律更好地实施。
三是,规定一定的条件具备后法律才正式施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规定:“本法自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这种规定方式在立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属于一种特殊情况。
本条规定的施行时间属于前述第二种方式。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从发布到施行,其间有4个多月的时间,这主是要考虑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社会各界对本法需要有一个学习、熟悉的过程;同时,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也需要作必要的准备。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各成员国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规范以及政策规定必须公布后才能施行,并且一般不能公布后就马上施行,而要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本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要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工地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工地的高空作业
建筑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是: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站进行申请,提交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申报材料,考核通过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组织专家继续审
因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的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
施工挖断电缆会受到的处罚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通行给予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