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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释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05:05:50 人浏览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释义]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所负有的安全教育和督促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细则;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工程设计、会审及验收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剧毒物品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特殊设备管理制度;通风防尘与现场防护检查管理制度;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保健食品与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其他特殊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为保障安全生产,对操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和督促的职责。依据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安全等项内容。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能使从业人员懂得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现在有些企业的职工和干部虽然了解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却往往置之于不顾,违章操作冒险蛮干,致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例如:中国石化一厂的一起事故,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原因不是因为没有制度可执行,而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上规定得清清楚楚,40只螺栓应全部拧上,但是只拧了13只,而且有的螺栓8个牙只拧了3个牙。由此可见,单靠安全教育是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因此,除了教育之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做好督促工作。

安全操作规程,一经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的效果,是一定要严格执行的。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又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科学规律的总结。科学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假,不能存在半点的松懈和侥幸心理,一是一,二是二。对于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岗位,应学习电力部门规定的采取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办法,使督促落到实处,杜绝操作失误而造成事故。

对于规范化操作,要克服一个习惯性的问题,那就是一些职工形成的定势思维,以为从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就仍按老的方法操作,其实这是一种侥幸心理。从事故中可以发现,一些事故往往是由几种因素汇合而成的,用老的操作方法,虽然以往没有事故,然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却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几种因素同时出现,那么事故就会不可避免。所以,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

二、应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是难免的,对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出详细的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之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不得夸大,不得省略,更不得不告知,对事故应急措施还应进行演练。这样做能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能使他们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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