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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释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04:51:14 人浏览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置生产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住,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的是危险性较大的工作。例如:在矿山工作中,由于采矿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受自然条件的制约,致使采矿作业场所多变开采过程复杂,危害安全因素很多,矿山事故易于发生,在存有职业危害和事故隐患的不安全状态中,不仅生产不能正常进行,而且还会给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这一类工作带有较大危险性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尤为突出,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由于其危险性较大,安全生产工作也相对复杂,因此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负责这项工作。本条正是出于保证这些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其作出了强制性的设置规定和配备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有: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生产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修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种验收和运转工作;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二、本条第二款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规定:

1. 对于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需要决定;

2. 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无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没有符合资格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对于这一类的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来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本款采取管理服务和责任相分离的做法,即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者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样做可以避免生产经营单位推卸自身的责任,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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