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动态 > 第三十二条/释义

第三十二条/释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05:02:21 人浏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共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12月29日公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度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法》对审批和监督管理危险物品规定了较严的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均不得适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而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适用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指出,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化学品引发的事故,保证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及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化工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号编写规则》(GB/T 15258-1999)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 13690-199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1996)等国家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根据GB 12268一90《危险物品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式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CB 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规定,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时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符合《通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生产过程中,有些领导不注重制度的建设,对于安全生产的态度是“什么时候想起来就抓一抓”,自以为这样做就称得上“抓安全生产工作”了,而事实证明没有严谨的制度,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没有常抓不懈的精神是无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制度、危险物品入库登记制度、危险物品销售登记制度、危险物品运输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等。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生产危险物品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许可证的法规规定,对生产危险物品的单位核发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危险物品登记注册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单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物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登记注册;危险物品入库登记制度和危险物品销售登记制度是指危险物品的入库和销售都必须进行登记;危险物品运输管理制度是指需凭证运输的危险物品托运人应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承运人应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危险物品资质,并凭准运证明承运,没有准运证明的,不得擅自承运。无准运证明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岗位职责制度是指明确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各个岗位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例如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连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高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运输装卸化学物品时预热、预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条规定表明,对不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现在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无主管部门企业大量涌现,恐怕有很多企业不能说清楚自己的主管部门是谁。这些企业的安全问题谁来监督管理。建议本条在“有关主管部门”后添上“批准生产经营单位的部门”。

例如爆炸危险场所劳动条件争议案。申诉人:刘某等15人,某烟花厂职工。被诉人:某烟花厂(私营企业)。刘某等7人1998年11月1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作业场所劳动条件问题提出申诉。申诉书称:申诉人所从事的劳动属于爆炸危险工作,劳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差,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经向厂里多次反映,厂里都拖着不解决,职工每天都提心吊胆地从事劳动,请求该厂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刘某等人所工作的某烟花厂是一家私营企业,生产和生活同在一个院内,生产作业场所和仓库不分,作业场所堆存大量成品烟花、制造烟花的药物,混装在同一库房内。仲裁机关认为,该厂在生产和管理上都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问题,裁决该厂立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该厂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未起诉,仲裁裁决生效。烟花爆竹生产属于爆炸危险物品的制造,容易发生伤亡事故,为了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家专门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烟花爆竹企业开办的条件、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安全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本案情况看,该厂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不安全因素较多。主要有:①生产区和生活区不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厂区内应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内的危险工序和一般工序不得混合布局。该厂生产作业和职工生活同在一个院内,职工生活过程中的用电、用火等极易发生问题,因此,该厂应按规定把生产作业区和职工生活区分开。②药物管理制度混乱。不同性质的药物混放在同一库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制定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氧化剂与还原剂、固体可燃剂与液体可燃剂、氯酸钾与其他氧化剂等要分开存放,禁止同装在同一库室内,余药要指定安全地点,专人及时处理,不得收进仓库。但是,该厂生产使用的药物混乱的放在同一间库区内。且无专门人员管理,无严格的管理制度,生产过程中由生产工人自取,这就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③烟花仓库不符合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8.29条规定,烟花生产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库区要装设避雷设施,划定消防通道并始终保持畅通无阻,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库内不得存放贮存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本案中,该厂的仓库没有任何防火防爆规范,贮存烟花爆竹的库房不具备规范化的条件,仅有的防火设备是院外的几口水缸。本案中,该烟花生产厂虽然规模不大,但其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工人的劳动场所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作业和仓库及生活区混合使用,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严重威胁职工的生命安全。近年来,一些民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屡屡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本案的处理不仅提醒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建厂、生产,对于存在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同时,也提请有关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生产实施有力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在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经批评不改的,有关部门应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迅速扭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爆炸事故多,职工伤亡严重的局面,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