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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行为违法的,要及时进行“临界警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2:54:45 人浏览

导读:

临界警示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确属违法,检察机关应在帮助其认识错误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权,向有管理权的机关或单位移送有关证明其违法的材料,上海讨债公司并要求或建议该机关或单位给予

“临界警示”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确属违法,检察机关应在帮助其认识错误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权,向有管理权的机关或单位移送有关证明其违法的材料,上海讨债公司并要求或建议该机关或单位给予其相应处分的制度。“临界警示”是检察机关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实施“临界警示”的根据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实施“临界警示”的现实基础和客观依据。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特别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查处了一大批渎职犯罪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对此,社会各方不满意,办案效果得不到真正体现,甚至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实施“临界警示”的法律依据。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国家法律制度在全国的统一实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职能中,对那些已经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应该发出检察意见书或建议书,建议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这是对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权力比较具体的法律规定。

  ■“临界警示”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实施“临界警示”具体到各诉讼环节:一是初查后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被调查人确有违法行为的。二是立案侦查终结后认为不应移送起诉,作撤案处理的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确有违法行为的。三是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被公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处理或退回最终作撤案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确有违法行为的。四是法院作无罪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确有违法行为的。

  实施“临界警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临界警示”的决定,应由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提出,根据情况,由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由检察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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