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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意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1:21:32 人浏览

导读:

(一)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现状侵犯专利权犯罪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逐渐成为国际性犯罪。目前,侵犯专利权犯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假冒伪劣产品的日益猖獗,已引起世界各国(地区)的广泛关注。2000年7月21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

(一)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现状

侵犯专利权犯罪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逐渐成为国际性犯罪。目前,侵犯专利权犯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假冒伪劣产品的日益猖獗,已引起世界各国(地区)的广泛关注。2000年7月21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湖北人周小波因假冒诺亚口杯专利,被判处罚金5万元。至此,周小波成为从1984年我国专利法以及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个以假冒专利罪被判处刑罚的试法者。①我国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不同,侵犯专利权犯罪在当前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犯专利权犯罪一般属于情节犯。这就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从实践上来看,世界各国(地区)均要求具有严重情节的专利侵权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多次进行专利侵权、行为手段动机极其恶劣、给专利权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

第二,侵犯专利权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对象是专利,而专利包括发明、实用薪型和外观设计,它们一般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除了科技人员外,其他一般人员很难实施。

第三,一般情况下,侵犯专利权犯罪是属于贪利性犯罪。行为人在进行侵犯专利权犯罪时,往往是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非法实施或者假冒他人专利,抑或是冒充专利产品,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

第四,专利权有着特殊的存在形态,与一般的财产权明显不同。专利权具有非物质性,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状,不占有一定空间,权利人对其“占有”不能通过实在具体的控制来实现,也不能通过自己实际的有效管理来排除他人的侵占。侵犯专利权并不表现为致使权利人丧失其对技术成果的占有,而是表现为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和使用他人的精神成果。其侵占形式不是侵夺或毁损,而是假冒、篡改、擅自使用等。因此,只有侵权现象发生,国家对侵权人进行打击制裁时,其权利人对专利技术行使占有、控制和进行管理的权利才凸现出来。这是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又一个不同于他罪的特点。

第五,侵犯专利权犯罪发案的地域性。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的地区较经济落后的地区发案率高。例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甚至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要比西部地区频繁。

第六,侵犯专利权犯罪具有跨国发展的趋势。当今国际贸易日益发达,经济技术全球化,侵犯专利权犯罪常常会超越国界产生不良影响。例如,1992年12月,中国以观察员身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规定了提高国内专利保护水平的诸条款。因此,中国专利法的修改,一方面是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为我国复关而作准备;另一方面,1992年1月,中美签署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其中双方谅解的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允诺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给专利权人以进口权等以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由此可见。专利侵权与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地区)的共同关注。

(二)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意义

综观各国(地区)刑法及其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的严重行为,诸如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滥用专利局名义等严重违法行为者,大多都规定为犯罪,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对专利权人智力成果的一种剽窃。对于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仅仅责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尚不足以消除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因而也确有必要用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控。[page]

对于专利权的性质和特征,我们应当认识到它和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的明显差异,明确其社会意义。把侵犯专利权的严重行为规定为犯罪,大致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正如伽利略在其“扬水灌溉机”专利申请中写道:“陛下,我只用简单的方法和很少的费用,发明了一个使用非常方便的扬水灌溉机械。仅用一匹马的力量,即可使20个管口不断向外喷水。达到这种机械的效力,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和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研究完成。因此像这样的发明,全部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是不合理的,所以我请求……在40年内或陛下规定的时间内,我希望不能允许其他人使用。如果有人违反,希望陛下考虑给予适当的罚金,并将罚金的一部分归我所有。这样办,为了社会的福利,我会更热心地将力量倾注在新的发明上。”可见,只有在立法上把侵犯专利权的严重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侵犯专利权犯罪,进而更加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对专利进行刑法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专利权具有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社会价值,它是代表社会共同利益的一种新型产权制度的体现。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对经济技术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否定和排斥,而反不正当竞争是健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在此种意义上,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专利制度进行刑法保护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第三,对严重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经济技术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一国在国际上形象的重要手段。专利侵权的行为和现象经常会产生超越国界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在国际贸易Et益发达的今天,这种影响日益广泛。例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单位可以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获得其他国家法律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同时,外国人、国外单位也可根据我国专利法在我国申请专利,获得我国法律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如果一个国家的专利侵权现象泛滥,必然会损坏该国专利制度在国际上的形象,而专利制度的形象又是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部分。故而,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时,便会打击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另外,专利制度要求申请专利者必须公开其发明创造,一国的专利机关收到的专利申请越多,意味着其获取的技术信息也必然越多。因此,一国对专利侵权犯罪的规定又关系到该国技术引进和技术进步的速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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