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为房打官司 婚后买的房为何女方没份?
导读:
1990年,赵女士与王先生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十年后,王先生名下有了一套房产。如今,两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王先生将价值18万元的房产,平分给自己的两个姊妹。赵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10月14日上海讨债公司记者参与庭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赵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一直与王先生的母亲住在王母家。
2000年3月,王先生在和平区花7.5万“买”下一套56.8平方米的二手房,房产证上写着王先生的名字。可是,对于真正的买主,赵女士与王先生却各执一词。赵女士说,房子是两人共同攒钱买下的:1997年至1998年两人养辆130货车挣了些钱,两人以前有积蓄,娘家每月搭给自己1000多元。
而王先生表示:房子是自己的母亲买下的。“我当时的工资只有100多,怎么可能攒下七万五?养车是在1996年,根本没挣几个钱。”他同时表示,赵女士上班的时间很短暂,基本处于无业状态,而岳母家也没有每月支付赵女士1000元的能力。至于房产证上为何写了自己的名字,王先生说:“这是因为我单位能报采暖费,而我们与母亲所住房子的采暖费已由母亲单位报销。”
据王先生及其两个姊妹介绍,房子是自家原来的老邻居张某卖给母亲的,“因为他们关系好,才便宜卖了七万五。”在法庭上,王家人还出具了张某卖的房子是王母买下的证明。
另外,赵女士与王先生都表示,这套房子被买下后一直由王母出租给高某,且租金由王母收取。对此,赵女士说:“我们原来住的房子有60多平,而买下的房子只有50多平,因此就没搬过去。这套房子我们只是让婆婆代管。”王家人则表示,之所以房子由母亲出租,租金由母亲获得,是因为房子是母亲拿钱买的,母亲买下房子就是要往外租,并没有让儿子、儿媳去住。如今母亲去世了,虽然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王先生的名字,但房产应归母亲所有,因此王先生做出将18万元分给姊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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