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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和故意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05:10:39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者追求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目的。由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包含犯罪目的内容,因而,法律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分析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便可明确其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者追求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目的。由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包含犯罪目的内容,因而,法律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分析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便可明确其要求的犯罪目的。【1]就一般直接故意犯罪之直接故意与犯罪目的之间的关系而言,这无疑是正确的,也反映了行为之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包含犯罪目的)的一致性、相对应性。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既实施“杀人”(而非伤害)行为,主观故意内容或者犯罪目的即为“致人死亡”,故意内容与犯罪目的具有一致性。行为的客观效果(致人死亡)与故意内容也正相对应(当然也有不对应的情况,如未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属未遂)。但是,作为目的犯的目的,与直接故意究竟是何种关系呢?
如前所述,目的犯是以犯罪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理论上对于目的犯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说认为,目的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广义说认为,目的犯并不以法律规定为限,某些犯罪法律虽未明文规定要有某种特定目的才能构成,但从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看,无此目的即无此犯罪。像这样一类犯罪仍不失为目的犯。【3】我们认为广义说较为妥当,因为像诸如盗窃、诈骗、保险诈骗这样的以取得财产为实质内容的犯罪,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以……为目的”的字样,但若不查明或不考虑其主观目的的内容,很难将盗窃与盗用、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保险诈骗犯罪与保险纠纷行为相区别。所以,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之所以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等,往往是有其特殊理由的,即:其一,如果不予规定,则其行为对法益的侵犯不可能达到严重程度,该“目的”即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其二,是否具有这种主观目的,反映出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因而该“目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要素。(。]因此研究目的犯的具体内容,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目的犯之目的,究竟是犯罪的目的还是犯罪的动机,理论上颇有争议。有“犯罪目的说”、“特定犯罪的说”、“犯罪动机说”等三种观点。我们认为,理论上的深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犯罪动机说的论证对于强化刑法理论的严密性、逻辑性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从约定俗成的角度,不妨仍称之为犯罪目的。而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却完全不必要去区分该目的是犯罪目的、特定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因为无论是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目的犯的目的都须加以证明。如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究竟是犯罪动机,还是犯罪目的,都必须以一定的事实或证据加以说明,才能正确认定。
目的犯之目的是否故意犯罪之外的一个独立构成要件,理论上基本趋于一致的认识是:犯罪目的是故意内容之外的独立要件(或特定要件)。理论上,还有学者借鉴国外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目的犯之目的属于一种故意的超过要素。在故意超过要素的场合,犯罪目的犯的场合,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都是行为构成犯罪时在行为人主观上居于同等地位的、必不可少的因素。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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